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纪律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盟市建筑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严肃评选工作纪律,规范投诉处理机制,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纪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8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纪律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奖(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严肃评选工作纪律,规范投诉处理机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参与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评奖管理办法》、各工程质量奖评选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严守工作纪律和工作秘密,要公平公正、规范操作、秉公尽责,严禁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第三条 复查专家、评审委员等协会相关工作人员、申报企业及推荐单位均要严格遵守本规定。复查专家、评审委员及申报企业签署承诺书并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须遵守以下基本规定:
(一)参与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要严格认真、公平公正地履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作风严谨,勤勉高效。
(二)参与工程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对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的名单信息、复查过程和复查工程的评价情况、未公示的评审结果和评选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等要严格保密,不得对外透露。
(三)参与工程质量奖复查和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单独或私下接触申报企业等有关单位的相关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向复查组长或评审委员会主任报告,同意后方可接触,并向复查组长或评审委员会主任实名书面报告接触事由和接触人姓名,书面报告须报送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不得接受申报企业等有关单位赠送的礼品、礼金、购物卡等;不得接受有关单位的宴请;不得向申报企业和有关单位提出与复查工作无关的要求;不得参加与复查、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其他专家和评选过程的公平、公正性。
(四)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复查专家、评审委员及其他与工程质量奖评选有关的工作人员等赠送礼品、礼金、购物卡等。
(五)推荐单位、申报企业等相关单位要做好工程质量奖评选的相关配合工作。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所使用的会议室不放置鲜花、水果及香烟,不得安排迎送、宴请、陪吃、陪住等与复查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影响评选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复查专家不得参加本地区,本企业申报工程的复查;复查专家在申报工程企业有任职兼职的,不得参加该企业申报工程的复查。评审委员原则上不得选自当年有申报工程的企业。
第六条 复查专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严格遵守复查工作纪律和签署的承诺书。
(二)复查工作实行复查组组长负责制。复查专家对复查工作进行完整记录,工程质量复查报告和评价表须由复查组所有专家集体讨论并签字,如有不同意见,组长要如实报告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三)在复查工作期间,复查专家不得单独外出活动,因特殊原因确需外出的,须向组长书面报告外出事由和时间,经组长批准并在批准的时间内归队,外出书面报告与复查报告一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四)复查组不得与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发生任何形式的经济往来。在复查期间发生的特殊事项,须通过工程所在地建筑业协会与申报企业协商解决,必要时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
第七条 评审委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应严格遵守评审工作记律和签署的承诺书。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为申报工程拉选票,不得为申报企业说情,不得将自己的意图强加给其他评审委员。
(三)不得徇私舞弊,借评审工作打击报复利害关系其他人员或企业。
(四)评审工作期间,不得接待与申报工程有关的人员。
第 八 条 推荐单位为复查工作接待单位,各接待单位安排一人协助做好联络服务工作,其他单位不参与复查组的接待工作,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的有关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不得安排超标准住宿和就餐。
复查组人员住宿标准不高于400元/人/天;用餐不得安排在高档饭店、会所及与申报企业有关的就餐场所等,用餐标准不高于260元/人/天。
为不影响各级政府领导的正常工作,复查期间不提倡领导出面讲话或陪同。
第九条 申报企业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签署的承诺书,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复查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组成巡查组,采取随机巡查的方式对部分工程的复查过程进行巡查,巡查过程不应影响复查组的正常工作。
(一)巡查组可参加复查工作的有关会议,对工程实体查看和内业资料检查过程进行随机巡查,了解复查过程中专家及有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廉洁自律,以及接待工作纪律执行情况。组织地方协会等推荐单位,申报企业及其他有关单位召开座谈会,并邀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听取对复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工作作风测评。
(二)在复查巡查过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监事会设立电子邮箱和电话,接受复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反映。复查巡查结束后,形成巡查工作报告。
第十 一 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处理工程质量奖评选过程中的投诉举报问题。
(一)对实名投诉举报邮件、电话等认真记录、登记并研究,提出核查方式和处理要求,将处理意见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会长办公会。
(二)对投诉举报中核实的问题,尤其是申报企业的申报资料弄虚作假,复查专家和评审委员存在不廉洁、不负责、不作为等情况,依据有关文件要求和规章制度,予以严肃处理。
(三)对投诉举报不实、制造假证诬告的,将追究举报单位或举报人的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 二 条 凡申报企业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情节严重的,撤销申报工程参评工程质量奖资格。复查专家、评审委员违反本规定的将取消其复查或评审资格,终身不得再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严肃处理。推荐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取消推荐资格。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 三 条 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建立信用档案,将违反纪律的人员、单位和行为记录在册。
第十 四 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 五 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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